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3469號
TYDV,113,司繼,3469,202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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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69號
聲 請 人 袁明陽


被 繼承人 袁嘉成(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袁嘉成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中「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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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