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158號
TYDV,113,司家催,15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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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平
代 理 人 戴采樂
被 繼承人 石國玉(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石國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113年1
0月16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設籍地: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石國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
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石國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石國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石國玉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核定安置就養之單身榮民,不幸於民國113年10月16
日亡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
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
明書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9條,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
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
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
、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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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