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156號
TYDV,113,司家催,156,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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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被 繼承人 陳瑞亭(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被繼承人陳瑞亭(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民國112年4
月27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籍地:桃園市○○區鎮○街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陳瑞亭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
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陳瑞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陳瑞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陳瑞亭係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列管所屬大陸來臺退除役官
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有無不明、或
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與榮民檔案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聲請對被繼承
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
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
、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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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