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3號
原 告 涂瀚中
被 告 陳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9時25
分,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惟因被告在監而未到庭,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
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
辯論。
二、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
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6萬元
及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
利息,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