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逸明
送達代收人 高妤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
訴聲明所載,係對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9,1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含自109年11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起訴前按週年
利率5%之遲延利息180,465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原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566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85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