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劉宇森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被 告 林傳哲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被 告 李承儒
陳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定期宣判,被告李承儒未到庭並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但
查被告李承儒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113年12月5日)入監執行,
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
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