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85號
TYDV,110,重訴,285,202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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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
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110年度重訴
字第2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8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774元,
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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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