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43號
TYDV,110,訴,843,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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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江南雄
林辰駿
張芷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華律師
陳俐螢律師
原 告 廖孟莉
訴訟代理人 丁文進
被 告 廖依莉

廖美莉

廖莉莉
被 告 廖學統
廖啓超
廖友寧

廖友慈
欣怡
廖桂銀

廖桂芬
廖桂芳
何亮瑩
黃麗美

廖牡丹
廖本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複 代 理人 呂岱倫律師
被 告 廖本銘
廖姿斐

廖姿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江南雄林辰駿張芷聿,為原告廖孟莉及被告
廖依莉、廖美莉廖莉莉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聲請人江南雄林辰駿張芷聿
讓原告廖孟莉及被告廖依莉、廖美莉廖莉莉關於系爭1434
、1436地號土地其上系爭652建號之應有部分,有土地及建
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95-206頁),聲請人已
向本院聲請由其三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89-191頁)
,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聲請人三人始得代當事
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而本件業經廖孟
莉、廖依莉、廖美莉廖莉莉表明同意承當訴訟(見本院卷
二第381-382、405頁),惟部分被告已當庭表明不予同意(
見本院卷二第382頁),本院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命聲
請人承當訴訟,為廖孟莉、廖依莉、廖美莉廖莉莉之承當
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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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