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02號
原 告 趙愷
訴訟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張炳煌律師
參 加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努莎
訴訟代理人 李巧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字
第4號(下稱另案)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因另案已終結,並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
上字第2348號裁定駁回另案上訴,有另案判決及最高法院民
事裁定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97至217頁),故本件已無
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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