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4號
TYDM,114,聲保,44,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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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庠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庠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庠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
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訴字第904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即為受刑
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假釋付保
護管束聲請自有管轄權。
 ㈡又受刑人上開案件於111年3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刑期終結日原為116年3月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16年1月8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921
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受刑
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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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