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0號
TYDM,114,聲保,4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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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雋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雋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雋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
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29號、112年度聲字第2854號裁定各1
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喬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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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