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7號
TYDM,114,撤緩,7,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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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文澤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691號-113年度執助字第49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澤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澤因毀損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刑事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13年5月7日確定。受
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3年6月3日前之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3
日止更犯加重詐欺未遂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8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13年10月11日確定,已合於刑
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依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
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徐文澤因毀損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13年3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緩刑2年,於113年5月7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之1
13年6月3日前之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3日止,更犯加重詐
欺未遂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8月29日判處有期
徒刑8月,於113年10月11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刑事判決影本1
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判決1份可
按,受刑人亦以書面就本件聲請人撤銷緩刑之聲請表示「沒
有意見」。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更犯他罪,在緩
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情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聲請人於受刑人於緩刑期內
,因故意更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
後6個月以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與刑法第7
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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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