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PIO RENE RODRIGUEZ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50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PIO RENE RODRIGUEZ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LIPIO RENE RODRIGUEZ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以被
告涉犯係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等罪嫌提起公訴。
三、經查:本院於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
般洗錢罪等罪嫌均屬重大,且被告LIPIO RENE RODRIGUEZ仍
否認有何上揭詐欺等罪嫌,因被告係以工作為由來臺居住之
外國籍人士,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
性,若本件成立犯罪,則被告有因面臨較重刑責而有滯留海
外未歸之可能性,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之出境後滯留不歸之
動機及能力。而刑事訴訟程序係屬動態進行,本案審理程序
仍未完成,若未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仍有在訴訟程序進行
中發現對己不利情事發生時潛逃不歸之可能性及疑慮,勢將
影響刑事案件審判之進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限制出境、出海
事由。考量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
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為
較輕之保全手段,兼衡本案被告之涉案情節、國家審判權及
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確有限制出
境、出海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14年1月20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8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
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