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795號
TYDM,113,金訴,795,202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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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偉凡



張順榮




曾柏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8812、41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洪偉凡張順榮曾柏森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偉凡張順榮曾柏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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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