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297號
TYDM,113,金訴,129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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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詩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189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891號、113年度偵緝字第
189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893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8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呂詩婷給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6日下午5時宣判,
茲因前揭辯論終結期日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
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三、公訴人於前揭辯論終結期日論告時,主張本案被告所涉為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已與起訴書所載之論罪科
刑法條加重詐欺取財法條有歧異,此部分有礙被告防禦權之
行使。請於114年2月28日具狀為相應之補正,以利被告下次
審判期日為有效之答辯,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淨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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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