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緝字,113年度,7號
TYDM,113,重訴緝,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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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宏


指定辯護公設辯護人 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8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嘉宏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陳嘉宏犯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13年。
扣案如附表一「沒收標的」欄「甲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沒收標的」欄「乙組」,及附表二「沒收標的」
欄所示「丙組」、「丁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嘉宏知悉附表一「鑑定結果 」欄所列物質均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列所列管之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製造,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
 ㈡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自行備妥
附表二「沒收標的」欄所示「丙組」及「丁組」所示之物品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工廠(下稱本案製毒
工廠),分別:
  ⒈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
酮等主原料,依調配比例摻入甘露醇、麥芽糊精、α澱粉
、人工色素、薄荷腦等添加劑,再以器材混合攪拌、烘乾
、打錠成藥錠,而以此加工改製方式製造成含有①第二級
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之混合毒品藥錠(如附表一編號5、3
3)、②含有第三級毒品混合第四級毒品之混合藥錠(如附
表一編號36),及③含有第四級毒品之藥錠(如附表一編
號3、6、32、35、37,以下將上開所有藥錠合稱本案毒品
藥錠)。
  ⒉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α-吡
咯烷基苯異己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3,4
-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乙醯氧基-N,N-二乙基色胺
、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
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乙醯氧基-N,N
-二甲基色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
等主原料,依調配比例摻入果汁粉等添加劑,再以器材混
合攪拌、盛裝、封膜成毒品咖啡包,而以此加工改製方式
製造成含有①第二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級號31
)、②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
一編號21、23至30)、③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第
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附表一編號17、22、34)、④第
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編號2、4、7、9至11、
14至16、18)、⑤第三級毒品混合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
包(如附表一編號8、12、13、19、20,以下將上開所有
毒品咖啡包合稱本案毒品咖啡包)。
 ㈢陳嘉宏原計畫俟上開本案毒品藥錠及本案毒品咖啡包製作完
成後,將本案毒品藥錠以每顆新臺幣(下同)4元之價格、
本案毒品咖啡包以每包100元之價格出售。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
桃園地檢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重
訴緝卷第117頁),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
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
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
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至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踐行合法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嘉宏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重
訴緝卷第143頁),並有下列證據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偵卷第57至64頁、65至6
8頁、69至72頁、73至75頁、287至291頁、295至297、337
至338、重訴卷第71至76頁、重訴緝卷第27至40頁、第115
至123頁、第135至1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卷第17至29頁)、112
年6月6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卷第31至41頁
)、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卷第43至45頁)。
  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6日航藥艦字第00
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47至51頁)、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19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偵卷第53至54頁)。
  ⒋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偵卷第85至1
67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重訴緝卷第
109至111頁)。
  ⒍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物品。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公訴意旨認被告與劉展驛共同製造毒品,惟此部分事實為被告所否認(重訴緝卷143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顯示劉展驛與被告本案製造毒品犯行有關,故無從認定被告本案尚有其他共犯,附此敘明。
二、論罪:
 ㈠核被告陳嘉宏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
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
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公訴意旨漏未記載被告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罪、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與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固有未洽
,然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其所犯之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罪具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詳後述),已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理,且無礙被告之防禦權,併此敘明

 ㈡被告有關事實欄一㈡製造本案毒品藥錠及本案毒品咖啡包之行
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係基於同一製造毒品犯意
所接續實施之數個舉動,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有關事實欄一㈡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製造第二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
 ㈣被告有關事實欄一㈠及㈡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㈤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本案犯行(偵卷第290頁、重訴緝
卷第118頁)業如上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本案同時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
項之加重事由,及同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應依刑
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科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無視
人體危害甚深,且有高度成癮性,竟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
之嚴刑峻令,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此舉戕害他人身心
健康,助長毒品擴散,本應嚴懲。惟念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
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情節、動機、目的、手段、及相關
前科素行,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
狀況(重訴緝卷第14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及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所處之刑,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附表一所示物質部分:
  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亦有明定。
  ⒉扣案如附表一「沒收分組」欄「甲組」所示之物,經鑑驗 經果分別含有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 均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 文之規定沒收銷燬。
  ⒊扣案如附表一「沒收分組」欄「乙組」所示之物 ,經檢驗 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 分別屬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亦為刑法第38條第1項 所稱之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沒收。
 ㈡附表二所示物品部分:
  ⒈犯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⒉扣案如附表二「沒收分組」欄「丙組」所示之物,均係被 告犯本案用以製造本案毒品藥錠之用;「丁組」所示之物 則均係被告犯本案用以製造本案毒品咖啡包所用之物,此 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重訴緝卷第1378至138頁 ),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⒊至扣案如附表二「沒收分組」欄「戊組」所示之物,被告 否認為供製造毒品所用,卷內亦無其他證據顯示該等物品



與本案犯行有關,此部分無從諭知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 適法之處置。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Ⅱ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Ⅲ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 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Ⅱ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 沒收分組 ⒈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⒖) 1.233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甲組咖啡包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⒈) 1袋/毛重18公斤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⒊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⒉) 1包/毛重6.85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⒋ 毒品咖啡包 (鑑定書㈠編號⒊) 422包/毛重1,098.6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⒌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⒋) 5盒/毛重128.92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⒍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⒌) 2,848顆/毛重844.6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⒎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⒍) 毛重0.304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⒏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⒎) 毛重2.580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⒐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⒐) 毛重5.183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乙組 ⒑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⒑) 毛重2.828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⒒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⒒) 毛重6.714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⒓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⒓) 毛重0.696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⒔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⒔) 毛重2.818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乙醯氧基-N,N-二乙基色胺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氨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⒕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⒕) 毛重5.598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⒖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⒗) 毛重5.632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⒗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⒘) 毛重3.836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⒘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⒙) 毛重2.760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成分 ⑶檢出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⒙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⒚) 毛重5.458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⒚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⒛) 毛重3.321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⒛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0.711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17.837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4.424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⑶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3.373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4.878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0.562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21.838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29.242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4.267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0.580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毛重7.645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西泮、乙醯氧基-N,N-二乙基色胺成分 甲組  甲基安非他命 (鑑定書㈠編號) 毛重133.2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甲組  一粒眠半成品 (鑑定書㈠編號) 1桶/毛重7,244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 1,875盒/毛重49公斤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研磨機 (註: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研磨機上採集之粉末) (鑑定書㈡編號) 毛重1.118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⑶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甲組  鐵盤(半顆一粒眠) (鑑定書㈡編號) 淨重0.1150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 一粒眠半成品 (鑑定書㈡編號) 1包/毛重1.107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 鳳梨狀藥錠 (鑑定書㈡編號) 11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數量 沒收分組 ⒈ 旋轉式壓片機 1台 丙組 ⒉ 全自動包裝機 1台 丙組 ⒊ 包裝紙 14綑 丙組 ⒋ 添加物果汁粉 1包 丁組 ⒌ 添加物糖粉 1包 丙組 ⒍ 研磨機 2台 丙組 ⒎ 電子秤 6台 丙組、丁組 ⒏ 電子迴路板(製錠機電腦) 1台 丙組 ⒐ 腳踏式封口機 1台 丁組 ⒑ 封口機 3台 丁組 ⒒ 真空機 1台 戊組 ⒓ 添加物 10包 丙組 ⒔ 添加物 5罐 丙組 ⒕ 篩網 10個 丙組 ⒖ 製毒筆記本 1批 丙組、丁組 ⒗ 咖啡粉包裝袋 1包 丁組 ⒘ 分裝袋 2包 戊組 ⒙ 熱壓封口袋 3包 丁組 ⒚ 破壞袋 1包 戊組 ⒛ 添加物(一粒眠用) 2包 丙組  薄荷腦 1罐 丙組  分裝盤 11個 丙組、丁組  甘露醇 1包 丙組  包裝袋 2箱 丁組  包裝盒 2箱 丁組  果汁粉 1箱 丁組  α澱粉 1袋 丙組  盛裝設備 3個 戊組  鐵盤 1個 戊組  乾燥設備 1台 戊組  無水碳酸 5包 戊組  人工色素 40個 丙組  糖粉 3罐 丙組  旋轉式打錠機零件 7個 丙組  電風扇 1台 戊組  打錠機 1台 丙組  麥芽糊精 5包 丙組  製錠模組 戊組 丙組  模具板(矽膠) 10個 戊組  防塵塑膠板 1個 丙組  工具 1箱 戊組  攪拌機 1台 戊組  模組 8個 丙組  薄荷腦 2包 丙組  馬達(壓錠機) 1個 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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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