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3年度,97號
TYDM,113,重訴,97,2025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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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NCAN CORY GERARD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169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96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UNCAN CORY GERARD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
有明文。又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本質在保全刑事訴訟程
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擔保嗣後刑罰之執行,並非認定被告
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要件之判斷,無須經
嚴格證明。而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
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
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
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執行及人
權保障。
二、經查:
 ㈠被告DUNCAN CORY GERARD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訊問被告
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罪等罪之嫌疑重大,且其本案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而被告
本案犯罪手段係跨境運輸毒品,自對於入出境相關事宜甚為
熟悉,且於我國境內無熟識親友亦無固定住居所,堪信被告
有逃亡之虞,具羈押原因,衡酌被告本案犯行對社會秩序之
影響,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諭知自113年10月8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1月7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
告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就本案犯行坦承不諱,並有
卷內相關事證及扣案物可佐,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又
被告本案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
期將來面對之刑期非短,且其為外籍人士,於我國境內無熟
識親友亦無固定住居所,足信被告於重責加身之情形下,有
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動機及可
能,而被告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
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本案雖已於113年12月10日宣
判,然判決尚未確定,仍有確保嗣後被告到案進行上訴審審
理及執行程序之必要,考量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公共利
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本院認
尚難僅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小侵害手段代替羈押,是本案
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舊存在,爰裁定被告自114年1月8日起
,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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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