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3年度,78號
TYDM,113,重訴,78,2025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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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RIPHATTHARANUKUL KITTIYAPORN




選任辯護人 謝孟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SATHATI NUTTHAYA




選任辯護人 張全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WARAJAN NUTNICHA




選任辯護人 吳秀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ORTA DOLAPORN




選任辯護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SRIPETCH PETCHARAT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9825號、340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IRIPHATTHARANUKUL KITTIYAPORN、SATHATI NUTTHAYA、WARAJA
N NUTNICHA、ORTA DOLAPORN、SRIPETCH PETCHARAT均自民國114
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
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亦規
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SIRIPHATTHARANUKUL KITTIYAPORN、SATHATI NUTTH
AYA、WARAJAN NUTNICHA、ORTA DOLAPORN、SRIPETCH PETCH
ARAT等5人(下合稱被告等5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訊問後,
被告等5人均坦承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有臺北關扣押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被告等5人之手
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蒐證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等5人之犯罪嫌疑均為重大,且被告等5人所犯均為最
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等5人歷經檢警偵
查,均應知該罪法定刑非輕,藉由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
行可能性均甚高,況被告等5人在臺均無固定居住處所,又
均預計在抵臺二日三日返回泰國,而有相當理由足認為
有逃亡之虞,本院衡酌被告等5人所犯均為運輸第二級毒助
長毒品氾濫、損害國人健康甚鉅,及權衡羈押乃是限制被告
人身自由之最嚴厲處分後,認均有羈押之必要,被告等5人
均應自113年8月23日起予以羈押3月。嗣本院於113年11月13
日、同年月14日分別訊問被告等5人後,認被告等5人均仍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自113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5人及聽取渠等辯
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雖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犯行,然被告等5人均為泰國籍人士,在我國國內並無
固定之住居所,在我國亦無親密親屬或經營事業,並無居留
於我國的強大誘因,衡以現今跨國交通甚為便利,倘被告等
5人執意返回泰國亦非難事。且被告等5人所犯之罪,縱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後,仍為最輕本
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 、脫免刑責、不
甘受罰之人性弱點,被告等5人實有畏罪潛逃之可能,顯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雖已於113年12月19日辯
論終結,並定114年1月22日宣判,惟尚未確定,仍有確保嗣
後被告等5人到案進行上訴審審理及後續執行程序之必要,
苟予以開釋被告等5人,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
亦難期被告等5人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為確保後續
程序之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
、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各情後,本院
認被告等5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等5人羈押
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
或變更之情形,爰裁定被告等5人均自114年1月23日起,再
予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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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