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得弘
指定辯護人 梁雨安律師
被 告 林居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 告 曾禎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9144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774、15544
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9145號、113年度偵字第477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得弘、林居善、曾禎翊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扣案
物數量龐雜,而仍有調查之必要,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