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54號
TYDM,113,訴,354,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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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晉維



林昆瑩


許明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
第54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晉維林昆瑩許明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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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