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晉維
林昆瑩
許明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
第54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晉維、林昆瑩、許明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