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23號
TYDM,113,訴,123,202501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得弘


指定辯護梁雨安律師
被 告 林居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 告 曾禎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9144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774、15544
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9145號、113年度偵字第477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得弘林居善曾禎翊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扣案
物數量龐雜,而仍有調查之必要,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