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333號
TYDM,113,聲,433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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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何婕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1
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婕婷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
羈押之日起,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辯論終結,是否可具保停止羈押,本
案無串證、滅證及逃亡之可能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
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
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
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
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
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參與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
、一般洗錢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
行,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於民國113
年10月29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卷內相關事證,雖認被告原羈
押之原因仍存在,然考量本案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並於11
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若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
輔以其他手段後,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得以確保本案
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爰衡酌被告
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本案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後,准被
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復因本案尚未
確定,為確保日後上訴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對
被告為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之必要,俾約束其行動並降低其
潛逃之誘因,爰諭知限制被告應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之址。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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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