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建宇
具 保 人 劉進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
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進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進誠因受刑人即被告秦建宇犯
妨害自由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秦建宇前因犯妨害自由案件,依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
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
行,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
742號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
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暨通知具保人應於11
3年10月21日上午10時許偕同被告到案及逾期未到案將沒入
保證金之效果,詎被告及具保人皆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
到案執行,惟聲請人嗣後指揮警員拘提被告,均無效果,且
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此有該署執行傳票
之送達證書、函稿、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簡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可憑,堪認被告
確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