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3088號
TYDM,113,桃簡,3088,202501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3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韋霆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60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韋霆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量1.289公克,
含包裝袋1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2行「
民國113年8月4日上午3時55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應更
正為「民國113年8月4日上午3時55分前不久,在臺灣地區不
詳地點」、證據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人即店員魏紹丞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
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J000-0000)、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
、照片(含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
片)。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韋霆所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列管之毒品,非經許可
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及毒品對人體
健康之戕害,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
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
兼衡其所持有毒品數量、期間,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尚未嚴
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考量其犯罪動機、前科
素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字卷第7、1
2至13頁、桃簡字卷第11至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呈檢出含有第二 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53公克、淨重1.294公克 、使用量0.005公克、驗餘量1.289公克、驗餘總毛重1.525



公克),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166)在卷可稽,核屬本案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 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 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0579號  被   告 何韋霆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巷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韋霆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4日上 午3時55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購入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53公克)後持有之。嗣於113 年8月4日上午3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便利商店 前,將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遺落在店家門口, 經店員魏紹丞發現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及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韋霆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且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認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併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 家 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 儀 萱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