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3070號
TYDM,113,桃簡,3070,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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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3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昀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選偵字第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昀昇犯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補充及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在其位
於桃園市○○區○○○街00號之住處;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投
注賭資1.30738顆(尚未扣除手續費,若扣除手續費後為0.8
0738顆)及1006.435096顆(尚未扣除手續費,若扣除手續
費為1005.935096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
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
三、又被告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3日下午1時58分許及同日下午3
時58分許,先後兩次在「Polymarketa」賭博網站簽賭下注
賭博行為,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
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適宜
,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生
活所需,竟為圖僥倖獲利,透過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
賭博財物,助長投機之不良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
,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案被
告亦未收取任何利潤,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
程度、職業自由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選偵字第71號  被   告 劉昀昇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昀昇於民國113年1月間,在網際網路發現「Polymarket」 賭博網站開設標題為「Taiwan Presidential Election:Wi ll Ko Wen-je win?」之選舉賭盤,提供以我國於113年1月 13日舉辦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中臺灣民眾黨籍之總統參 選人柯文哲之勝選或敗選作為賭博標的,該網站並以加密貨 幣「USDC」作為投注籌碼,竟基於透過網際網路以113年第1 6任總統候選人柯文哲之當選與否為輸贏依據而賭博財物之 犯意,先向「Polymarket」賭博網站申辦投注帳號「uilmas 913」,再於同年1月3日下午1時58分許及同日下午3時58分 許,在其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之住處,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 路至「Polymarket」賭博網站並登入其帳號後,先後投注賭 資1.30738顆及1005.935096顆「USDC」,以與「Polymarket 」就柯文哲之當選與否對賭財物。嗣經司法警察機關查緝總 統選舉賭盤,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涉嫌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昀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 白不諱,並有Polymarket網站會員資料、會員投注紀錄資料 、會員之電子錢包公開帳本交易紀錄及Polymarket網站擷圖 等在卷可按,可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 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被告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兩度投注賭資與「Polymarket」賭博網站就 同一項目對賭,因賭博行為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自屬 「集合犯」之概念,而為單純之一罪。又被告自承並未贏得 賭博,自無犯罪所得,即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之問題,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吳一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施宇哲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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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