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2201號
TYDM,113,桃簡,2201,202501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992號、第3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景安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刪除前科部分記載,並補充及更正「犯罪事
實欄一第1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10號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
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出所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
法追訴處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又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且
檢察官亦認本案構成累犯,請求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意
旨加重其刑等情,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查被告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即本
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309號判決)均係施用毒品案件,犯罪
型態、罪質均相同。然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自我傷害行為
,被告再次犯罪,係因其施用毒品所引發之高度成癮性,倘
若無充分完善社會復歸及藥物治療支援系統,自由刑監禁拘
禁效果,至多僅能使被告透過拘禁式處遇之物理隔絕效果,
降低被告生理上對於藥物或精神物質之依賴,無從有效防止
被告再次犯罪,況相較於其他犯罪類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
行為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
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較無對被告施以長期監
禁之必要。依上述說明,尚難僅憑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犯罪
之事實,率認被告有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是依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甫經
法院於3年內為觀察、勒戒之裁定,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
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足認其自制
力薄弱、欠缺自我反省之心,自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處遇以
教化性情之必要;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施用毒品
僅係戕害其個人身心健康,惟被告前有極為多次施用毒品之
前案紀錄,且犯罪時間極度密接(見法院前案紀錄表),難
認被告有何戒除毒癮之努力;暨考量其自陳智識程度高職肄
業、職業工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2備註欄所示之 化學鑑定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核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附表編號1至2所示毒品之包 裝袋,其上必含有微量毒品而無法析離,應與毒品視為一體 ,同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 而不存在,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白色細晶體1包 (毛重0.413公克、淨重約0.229公克、取樣0.008公克)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ethamphetamine成分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化學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992號卷第117至118頁) ②毒品編號:DD-0000000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 (驗前毛重0.54公克、淨重0.321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量0.318公克、驗餘總毛重0.537公克)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ethamphetamine成分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3217號卷第147頁) ②毒品編號:DD-0000000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992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3217號  被   告 楊景安 男 31歲(民國81年9月13日生)            住○○市○○區○○○街00號7樓            居桃園市○○區○○○0段00號7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景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毀 損、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44號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2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二、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13年5月19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區○○○○段00號7樓居 所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5月20日凌晨2時30分許,經警在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與北埔路口前盤查,並當場扣得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0.45公克),始悉上情。(二)於113年6月1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檜溪公園內, 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 桃園市1桃園區雙峰路與民有五街街口緝獲,並當場扣得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0.55公克),始悉上 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景安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且 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可資佐證,而扣案毒品經送檢驗,亦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化學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 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可資佐證,而扣案毒品經送檢驗,亦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份在卷 可憑,被告犯嫌均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依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二㈠、㈡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次施用毒品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2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檢察官 王亮欽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嘉娥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