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575號
TYDM,113,易,1575,202501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鈁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供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
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鈁維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