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YANTI女 (
選任辯護人 邱榮英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13年度
偵緝字第2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IYANTI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RIYANTI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
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爰裁定
自該日起羈押3月,惟不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提訊
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固否認涉有刑法第277條
第1項傷害罪嫌,然依卷內之證人指訴、被害人傷勢照片、
中壢長榮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師意見回覆、監視器翻拍照片
、被告接受印尼國家專業認證機構之完訓證書影本等件,足
認其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部分,考量被
告為逃逸移工,在國內並無固定住居所,且於本案偵查階段
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
其有逃亡之虞,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
原因並未消滅。羈押必要性部分,如僅命被告以具保、責付
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
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
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