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044號
TYDM,113,易,1044,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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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學宇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
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學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學宇因故對其阿姨即告訴游金菊
滿,明知告訴人非公眾人物,其等間之家族事務糾葛亦非公
共事務,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竟基於散布文字
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5日連線網路上網後
,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上擁有2.4萬成員之「
苑裡大小事」社團內,以暱稱「邱振吉」、「柯瑞宇」、「
沈津鈞」之帳號發文稱「游金菊這垃圾為了她親生母親
錢,老人家生前她都用騙的 為了要更多的錢 還直接策劃把
老人家弄死,最後老人家被她弄死了,她盜領老人家千萬的
存款後,老人家的後事她竟然交代她兒子直接把她媽媽送火
葬場打算在不到兩週內的時間火化掉,省略一般習俗該有的
喪禮儀式,事情東窗事發被其長輩其他家屬發現阻止後 她
對於老人家後事不聞不問,連送終都不願意,錢幹了就直接
人間蒸發,親屬要她出面說明面對問題,她全家大小通訊
使用封鎖人就消失 甚至到處散播不實謠言把自己的惡行
嫁禍給無辜的親人。麻煩知道游金菊這垃圾的人不要包庇她
,叫他出來面對,因為事情非常嚴重」、「這游金菊非常
惡!她好吃懶做專門在拼老人家錢,為了老人家的錢,老人
家被她弄死,她還盜領老人家的錢,事後完全不參與老人家
其他親屬要跟她聯繫完全不理會,各種封鎖,錢幹了然後人
直接消失。可惡至極!」等語,並張貼告訴人之生活照,使
在該社團內之成員均可共見共聞,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之名
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310條
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
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
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
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
決意旨)。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游學宇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游金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臺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29號民事裁定、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170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
;上開臉書暱稱之發文截圖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持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使用暱稱「柯瑞
宇」帳號所留言的文字因為外婆過世,告訴人都不出面,
也無法聯絡到告訴人,我私訊告訴人她也不回應,才會希望
透過網路找到她,請告訴人儘速聯繫,到外婆靈堂捻香,伊
並未使用暱稱「邱振吉」、「沈津鈞」,且未在臉書「苑裡
大小事」社團張貼文字,家務事還有其他親戚知道,告訴人
需證明暱稱「邱振吉」、「沈津鈞」之帳號係伊使用等語。
經查: 
 ㈠公訴意旨所指前揭在臉書「苑裡大小事」社團張貼之文字
  容(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66號卷第13頁
),係暱稱「邱振吉帳號使用人所為,然此為被告否認
如前,且觀該臉書社團所張貼之擷圖畫面,其上除有使用
設定暱稱及大頭貼照片外,並無其他足資識別之個人資料
,得否據此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推論張貼者即為被告,本有疑
義。
 ㈡至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臚列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暫家
字第229號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34170號不起訴處分書,亦僅能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112年1
月間,曾因處理被告外婆之喪禮細節問題而生爭執之情,尚
難遽以推認本案使用暱稱「邱振吉」在臉書社團發言者,或
使用暱稱「沈津鈞」留言者即為被告所為。
 ㈢再卷內復查無暱稱「邱振吉」、「沈津鈞」帳號持用者之其
個人訊息或貼文足以判斷、推論其真實身分,自難僅以告
訴人之臆測之詞逕認使用暱稱「邱振吉」、「沈津鈞」所張
文字者即為被告。 
 ㈣另參以被告使用暱稱「柯瑞宇」之留言文字游金菊老人家
過世當天妳不是大言不慚的說妳要去養老院討公道?公道呢
?帶種如果覺得自己行得正,就不要搞消失,出來面對」、
游金菊是不是不爽你在老人家過世後直接送火葬場,然
後阻擋妳不到兩週就想直接把老人家火化掉?很不爽吧?然
後妳兒子兄弟想處理我還處理不了,妳失算了對吧?」、
游金菊老人家一輩子妳都不顧,都是住在中壢我們在顧。
老人家到了晚年妳突然把人硬是接了回去說妳要顧,結果短
短2-3年還讓老人家吃了一堆安眠藥,然後病情一堆是怎麼
回事」、「游金菊你屌!老人家後事妳全家大小沒一個來捻
香、老人家最後一程也不送!我要求妳出來面對,把關於老
人家事情交代清楚,妳直接人不見。......,然後繼續封鎖
沒關係!」(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703號
卷第37、43、45、51頁),互核被告母親即證人游容英於本
院證述:告訴人是我妹妹,被告外婆(即告訴人、證人之母
親)過世時,告訴人急著想將母親火化,被我阻止,我將母
親遺體從(臺中)火葬場運回(桃園)御奠園後,就沒有再與告
訴人聯絡,我母親是在108年間由告訴人接往臺中照顧,在
此之前,母親都跟我住在中壢,由我及小孩負責照顧,我曾
質問告訴人為何拿安眠藥給母親服用,這件事我有跟被告說
,關於母親喪葬事宜都是我跟3個小孩張羅,告訴人只有
在檢察官相驗時出現過,並未到母親靈堂捻香等語(見本院
易字卷第143至147頁)。是被告所辯其因未能取得與告訴人
聯繫始使用暱稱「柯瑞宇」留言乙節,尚非子虛,則被告以
暱稱「柯瑞宇」所為之上揭文字,既係因其無法聯繫告訴人
而為,且觀各該文字內容,難認有何杜撰事實且以損害他人
名譽為目的之主觀意圖。
 ㈤綜上,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
有為前揭妨害名譽犯行之確信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邱健盛潘冠蓉、李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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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