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985號
TYDM,113,審附民,1985,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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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85號
原 告 胡詠倩

被 告 蕭雅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2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胡詠倩對被告蕭雅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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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