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506號
TYDM,113,審附民,1506,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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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06號
原 告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被 告 侯國文
列被告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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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