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2034號
TYDM,113,審金訴,2034,2025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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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唯綸



上列上訴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11月14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2034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
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0 條第1 項、第36
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
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監所與法院間
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
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
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
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
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
所長官即日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
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即被告於民國113 年12月2 日在法務部○○○○○○
○○收受本件第一審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上訴
人在監,計算上訴期間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本案
期間末日為113 年12月23日,然被告遲至113 年12月30日
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本件刑事訴狀,經本院於114年1 月2
收受,有法務部○○○○○○○○及本院收文戳章所揭日期可稽,
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
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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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