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5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官志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0月18日113年度審易字第258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志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
。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狀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88號判決正本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送達於被告官志明所在之法務部○○○○○○○○由本人簽收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被告固於上
訴期間即同年11月4日提起上訴,於同年11月6日送交至本院
,有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惟並未敘述上
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其
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
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