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328號
TYDM,113,審交訴,328,202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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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金龍



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
第168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金龍於民國112 年10月31日上午8 時
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
中壢區未劃分向標線之聖德路1 段,由高鐵南路3 段往中正
路2 段方向行駛,行經聖德路1 段61號附近之右彎路段,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視線良好
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未盡靠右而偏左自前車左
超越直行,適有告訴彭淑蕙(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另為
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
向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連人
帶車摔落路邊草叢,並受有右側橈骨骨折、雙膝擦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
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
3 年10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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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