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013號),經聲請
人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
9年9月2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明
文。而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
開規定,即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而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
第14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而如附表「商標文字/圖樣」欄所示之商標,乃如附
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
記,有各該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在卷可參(
詳如附表所示),且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
確均屬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附表「對應卷證
」欄所示之鑑定文件在卷可憑(詳如附表所示),堪認如附
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規定,均應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屬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商標文字/圖樣 商標權人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對應卷證 1 蘋果圖樣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號(權利期間:103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仿冒IPHONE排線10個 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93頁) ⒉美商蘋果公司委請魏詩儷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見偵卷第63至74頁) 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33至41頁、第123頁) 2 蘋果圖樣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號(權利期間:103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仿冒手機觸控螢幕面板1個 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偵卷第93頁) ⒉美商蘋果公司委請許德中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偵卷第85至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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