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96號
TYDM,113,單禁沒,1096,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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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熾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有殺傷力之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熾宏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但該案查扣之非制式子彈3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上開子彈採1顆試射後,認上開子彈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
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具殺傷力
,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考。從而:
  ⒈就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顆部分:此些子彈既均具殺傷力
,皆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此部聲請均
應准許。
  ⒉就已試射之非制式子彈1顆部分:此子彈已因試射而失去子
彈之功能,不再具有殺傷力,非屬違禁物,不能宣告沒收
,是此部聲請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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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