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DANG THI BAO NGOC(鄧氏寶玉)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6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NG THI BAO NGOC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
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 DANG THI BAO NGOC(下稱中文姓名:鄧氏寶玉
)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被告鄧氏寶玉於民國113
年3月26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鄧氏寶玉釋放。惟被告
鄧氏寶玉經本院通知應於113年8月13日下午2時30分、113年
9月10日下午2時30分遵期到庭行準備程序,並未到庭,且被
告鄧氏寶玉已出境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113年度偵字第16455號卷167、1
69頁)、本院送達證書(本院交訴卷一79、81、154-5、154
-7、154-9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交訴卷二159、168-3、183、185、18
7頁)等在卷可憑,另同案被告NGUYEN CONG HOAN(中文姓
名:阮功歡)之姑姑阮氏垂亦表示:被告鄧氏寶玉目前在越
南,並無入境臺灣之計畫等語,亦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為憑
(本院交訴卷 一207頁),足證被告鄧氏寶玉確已逃匿,自
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