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01號
TYDM,112,附民,601,2025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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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原 告 謝青峰

被 告 蘇明揚
張嘉元
吳恆碩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因被告3人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觀
諸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75號起訴書,被
告3人遭起訴的範圍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中之附表二、
附表三及附表四,而原告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中之附表
一的被害人,故原告非屬被告3人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
不得對被告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依上開規定,原
告對被告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自應駁回。
另原告對被告3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也失所附
麗,亦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㈡另原告本案中尚有對李樂麒曾敬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故原告對李樂麒曾敬恆之訴仍繫屬法院,不因法院駁回 被告3人之部分受影響,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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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