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14號
原 告 林鳳儀
被 告 張雅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3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