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雅惠 楊振楷 黃明煌 許明揚 何宗育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被告詹雅惠、楊振楷、黃明煌、許明揚、何宗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詹雅惠、楊振楷、黃明煌、許明揚、何宗育因妨害 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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