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25號
TYDM,112,易,125,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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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成


現於法務部○○○○○○○○○○○行中
許元睿



彭少威


陳盛軍


林國樑


黃志軒


張智賢


陳鄒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徐永成許元睿彭少威陳盛軍、林國樑、黃志軒
張智賢陳鄒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永成許元睿彭少威陳盛軍、林國樑、黃志
軒、張智賢陳鄒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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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