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2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成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許元睿 彭少威 陳盛軍 林國樑 黃志軒 張智賢 陳鄒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徐永成、許元睿、彭少威、陳盛軍、林國樑、黃志軒、張智賢、陳鄒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徐永成、許元睿、彭少威、陳盛軍、林國樑、黃志 軒、張智賢、陳鄒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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