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344號
TYDM,112,審交附民,344,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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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張璦芬(已改名:張芷莚)

被 告 賴茂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4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茂宗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
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提出上訴,不得針對本判決上訴,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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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