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陶仁昌即長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附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益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郎 華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 113年1月25日 46,305元 PD261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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