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2號
SCDV,114,重訴,22,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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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黃蕙
林呈翰
楊詠翔
黃雪
前列黃蕙林呈翰楊詠翔黃雪治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彭美琪
魏吉利
韓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美琪魏吉利韓立翔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肆佰捌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
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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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