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麥梁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梁英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玖仟
參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