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9號
SCDV,114,補,139,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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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王聖蓓
訴訟代理人 戴立安律師
胡林凱律師
被 告 許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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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