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8號
SCDV,114,司催,8,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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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賴瀅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6-3 1 1000 002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7-5 1 1000 003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8-7 1 1000 004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9-9 1 1000 005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30-5 1 1000 006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0-9 1 10000 007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1-0 1 1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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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