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吳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為聲請,惟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2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1901-1 1 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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