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何夢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252014-4 1 210 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318031-0 1 31 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430287-0 1 60 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96817-0 1 150 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65489-7 1 419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