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73號
SCDV,113,訴,673,202501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雯俐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二十八;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
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乙○○與丙○○係配偶,丙○○與原告為同事關係,被告乙○○
於民國(下同)109年、110年間與原告發生婚外情,被告分別
或共同對原告為下列侵權行為:⒈被告乙○○利用109年10月24
日原告至乙○○住處與其有親密接觸、後於同年11月7日乙○○
亦至原告家中有親密接觸之機會,不知以何設備趁原告不知
情拍下原告不堪入目之裸照及裸體影片,原告在乙○○相機中
發現後,丙○○提告原告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01號案件(下
稱另案)訴訟中,分別於113年2月20日、113年11月8日提出
原告之不雅影片,且被告丙○○於111年10月16日傳給原告通
訊軟體訊息自承乙○○有隨身帶著「鈕扣型密錄器」錄影,並
稱有許多原告「想不到」的照片、影片,原告感到恐懼莫名
,其以秘錄器侵害原告之隱私;原告於111年1月19日以簡訊
詢問被告乙○○有無將不雅影片、照片刪光,被告乙○○多次用
不雅影片、照片脅迫原告為其提供性服務,並於111年5月8
日傳送訊息以我不會沒有準備的,你要是再不長眼對付我,
看誰先死...我死妳也活不成,敢玉石俱焚的不是只有妳等
語,不僅恐嚇原告要讓其名譽掃地也恐嚇其身體、生命安全
(原告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將該照片、影片交與
被告丙○○得以四處散佈,而於111年9月14日丙○○友人在原告
IG稱:妳想不到她先生有雲端備份吧,原告始知悉被告乙○○
擁有其不雅照片、影片,其以不明方式讓他人觀覽原告裸照
、身體隱私部位之不雅影片,侵害原告隱私、名譽之行為。
⒉被告丙○○將不雅影片、裸照散布給共同好友、家人,並四
處散播原告破壞其家庭等與公眾無關之私事誹謗;於111年9
月27日其共同朋友即證人甲○○在原告IG貼文下留言稱不雅影
片、照片「我們」都看過了,以公開留言方式描述該影片內
容並對原告為嘲諷污辱,該證人之留言經過被告丙○○默許,
丙○○並無不欲人知乙○○與原告間之不正常男女關係。⒊被告
丙○○於111年9月25日趁其與原告同時下班要離去公司之際,
恫嚇原告不准離去要其與被告2人為3人對質,原告害怕與被
告2人獨處會對其不利,一路狂奔開車離去,被告乙○○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等到原告汽車啟動後立刻緊跟在
後,其2人在高速公路一路緊追不捨,原告受到嚴重驚嚇,
被告乙○○、丙○○之瘋狂追車且在頭份麥當勞外欲攔截原告之
恐怖行為讓原告極度害怕,加上乙○○曾表示「看誰先死」、
「我死你也活不成」等語,讓原告深感生命、身體受到嚴重
威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前段規定起訴。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丙○○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乙○○、丙○○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乙○○未曾未經原告同意拍攝私密影片,拍攝過程均為乙○
○與原告二人知悉且同意,且同一事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51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為不起
訴處分。原告所提出之原證6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原告
均有抬頭與乙○○對視,且看向鏡頭,原告均知悉2人性交
程被拍攝;系爭影片均係經原告同意拍攝乙○○未侵害原告之
隱私權,業如前述,且乙○○亦未散布系爭影片,經不起訴處
分書所肯認,原告更未舉證證明乙○○於何時、何地傳述足以
毁損原告名譽之言論内容,原告主張乙○○侵害其隱私權、名
譽權,為無理由。被告乙○○並未威脅要散布原告之照片或影
片,反而係原告不斷以裝病、裝焦慮、重新編輯對話紀錄tx
t檔案,拒絕償還乙○○款項,並要求乙○○支付封口費10萬元
,乙○○忍無可忍始與原告產生爭執;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丙
○○於何時、何地傳述何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言論內容,
且丙○○亦未散布原告影像,業經不起訴處分書肯認,原告主
張丙○○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均無理由;原告未舉證證明
原證十一所翻拍之畫面究竟所為何事,且該翻拍之影響亦無
從確認是否為原告駕駛之車輛,而後車是否為被告二人所駕
駛,徒憑該内容尚難證明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亦未見
乙○○、丙○○有何侵害原告意思決定自由之行為;原告未受有
精神上損害,反而係原告利用事後篡改對話記錄、重複提供
與被告二人無關之割碗照片不斷威脅被告二人,藉此取得金
錢,原告之主張顯然悖於事實。
㈡、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提出原告與乙○○對話紀錄、診斷證明
、乙○○與原告訊息、電話0000000000之簡訊、原告與丙○○通
訊軟體、丙○○於112年度訴字第1201號所提影片、乙○○與原
告訊息、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起訴書、乙○○與原告訊息、原
告IG截圖、對話錄音與譯文、原告與丙○○對話紀錄、乙○○、
丙○○追逐原告影片、原告自殘照片等為證,被告辯稱:系爭
影片均係經原告同意拍攝,未散布影片,無侵害原告之隱私
權,無追車行為等語。
㈡、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為臺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51號不起訴,原告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
度上聲議字第4372號駁回再議確定,兩造均不爭執。次查,
被告丙○○於警詢中陳稱被告乙○○有傳送原告裸照10張及自慰
影片1部給伊看,丙○○有提供原告裸照及性愛影片給予其母
親、姐姐看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偵查案卷查明,並有
前開不起訴分書等在卷可稽。又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我和原告、丙○○當時都是在一起上班的同事,密集相
處只僅我們3人,原證10「yachieh_chu」是我的留言,此為
我的帳號。留言中「托妳的福我們都知道她先生不是正直的
人」,我所謂的「她先生」是丙○○的先生乙○○,因為我知道
他們發生何事,是原告外遇丙○○的先生乙○○。原證10第5行
「所有的對話紀錄還有妳傳給人家的裸照,跟你們拍的影片
,其實很多人都看過了」,這句話意思是當初他們事情發生
時,丙○○有打電話並告訴我,其夫乙○○與原告有拍過影片。
當初丙○○跟我說發生此事時,她說有影片並拿給其媽媽、姐
姐。「其實很多人都看過了」此句話是丙○○轉述給我的,所
謂的「很多人」是指丙○○的媽媽姐姐,「影片中的妳看著
鏡頭說了什麼、做了什麼」,此句話意思是丙○○告訴我此事
時,我便覺不可思議,因原告與我們交情甚好,故原告做此
事令我訝異,我便問丙○○是否確定此事為真,丙○○說是真的
且敘述原告於影片中之內容,丙○○轉達告知我此事。「都讓
我們覺得妳很過癮、很享受」,其實我不知道影片內容為何
,我並無親眼看過此影片,這句話是丙○○說的,丙○○跟我說
此事為真,因影片中原告自願發生此事,丙○○說看影片即可
知此事為真。丙○○說原告穿得很裸露也很主動,「覺得她很
過癮、很享受」,這此都是丙○○告訴我的。原證21中「我看
妳塗巧克力醬的時候,都很清楚自己在幹嘛」,此部分是丙
○○有告訴我,影片中有其內容。我的用詞為「我看妳」,因
為我想讓原告自覺很丟臉。被告2人、原告他們都沒有拿影
片給我看過,丙○○說乙○○與原告搞在一起,若細節的話,電
話中相談甚多,大概內容為其夫外遇之事。我聽聞後,我在
IG軟體看到原告所傳文字並回應她,原告所傳內容不太記得
,意思是說,妳是在講乙○○如何、如何。原告上傳一篇內容
於其IG,因軟體上我們互為好友,故我看得到文章。我確定
是我看得到原告的內容,但我不知道其他人是否看得到該篇
。我不知道IG上可以看到的有幾個人,我所上傳之言論只有
我跟原告可以看得到,因我們是在留言上回應。原告只傳1
篇,我只回應該篇而己。原證10之對話內容是IG上的對話,
這是同一日、同一時間之事等語(本院卷第328-335頁)。由
上以觀,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將原告裸照及性愛影片之行
為提供他人觀看,顯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之情事。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
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
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
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
二條所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參照
)。所謂隱私權,乃係不讓他人無端地干預其個人私的領域
的權利,此種人格權,乃是在維護個人尊嚴、保障追求幸福
所必要而不可或缺者,旨在保護個人之私生活為其內容,重
在私生活之不欲人知。是以原告之裸照及性愛影片公開與否
係原告之「隱私權」;被拍攝人之原告應有決定系爭未曾被
揭露之私生活是否公開之權利。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將原
告裸照及性愛影片之行為提供他人觀看,故意不法侵害原告
隱私權。又被告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不以散布為要件,原告
主張其因此受有精神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㈣、又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
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
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三百十
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三
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
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
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
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
,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
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
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
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
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
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
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
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酌被
告胡美鈴向證人甲○○訴說原告與被告乙○○婚外情之事實,其因
被告乙○○傳送其前開照片、影片所為之陳述,尚難認被告胡
美鈴有侵害原告名譽權。又原告所指被告乙○○竊錄原告影像
、被告乙○○、胡美鈴散布竊錄之影像、猥褻物品等行為,業
經臺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號不起訴,原
告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4372號駁回
再議確定。原告就此部分主張,亦未能舉證證明,尚不足憑

㈤、原告主張被告丙○○、乙○○以追車並堵人之方式共同恐嚇原告
及被告乙○○於111年5月8日以傳送訊息之方式恐嚇原告等節
,為被告所否認,被告辯稱:我只是走在原告後面的車,有
地緣關係,住竹南,從頭份交流道下等語,並無侵害原告意
思自由之行為等語(本院卷第179頁)。原告係以被告丙○○乘
坐被告乙○○駕駛之車輛與原告駕駛之車輛路線相同,緊跟原
告車輛為據;惟查,原告自承被告丙○○乘坐由乙○○駕駛車牌
0000-00之汽車從新竹科學園區緊跟原告車輛,在高速公路
一路緊追不捨,而被告丙○○稱其在新竹科學園區上班,被告
乙○○亦稱其兩年前(即111年)在園區上班等語(本院卷第15
8頁),是以難認被告刻意尾隨原告,欲侵害原告之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情事,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

㈥、另原告主張被告乙○○於111年5月8日傳送訊息以「我不會沒有
準備的,你要是再不長眼對付我,看誰先死...我死妳也活
不成,敢玉石俱焚的不是只有妳等語」(即原證九)恐嚇原告
等情,為系爭刑事案件起訴範圍,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20
號刑事判決書及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號起訴書
記載:被告乙○○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1年4月22日
至同年5月8日間,以傳送簡訊之方式,致原告心生恐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認被告接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語(本院卷
第54-56頁),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查明,被告乙○○於1
11年5月8日傳送訊息恐嚇原告部分,業經前開刑事案件判決
在案,原告就此亦已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據原告陳
明(本院卷第19頁),併此敘明。
㈦、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
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
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35
3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自陳其學歷是專科
;被告乙○○陳稱其學歷是專科肄業。是做餐飲的,自己開的
,做小吃類的餐飲,營業額不一定,每個月約2、3萬元,兩
年前在園區上班;被告丙○○稱其學歷是大學畢業。我在園區
上班,一個約薪水約4 萬至5萬元,名下有一筆房屋,有機
車等語(本院卷第158頁)。被告乙○○經原告要求刪除系爭
照片等,仍對原告多所糾纏(見本院卷第49頁),被告丙○○
係因被告乙○○傳送其原告裸照及性愛影片,而將前開裸照及
性愛影片,給予其母親、姐姐觀看,兼衡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見限制閱覽個資卷),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緣
由及經過,原告曾於身心科就診,被告所為係屬故意侵權行
為態樣及其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堪認原告請求被告乙○○、
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各以25萬元、10萬元為適當。
㈧、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係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未約定利率,且給付無確定期限,依上
揭規定,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13年7月5日送達被
告乙○○、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7-153頁
)】翌日即均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㈨、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
,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原告25萬元、被告丙○○應給付原
告10萬元,及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命被告乙○○、丙○○給付之金額 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尚無 必要。被告乙○○、丙○○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 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原告請求傳喚丁○○,業經傳喚未到庭;原告請求向承美身心 科診所調閱原告病歷,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而無必要,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1/1頁


參考資料